公开招租项目公告 |
|
||
出租方名称 |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
|
|
资产属性 (资产来源) |
事业单位 |
|
|
资产 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湖北永信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 基准日 |
2019年9月26日 |
|
|
租赁单价 评估值 |
78.3元/㎡/月 |
|
|
核准 (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
|
核准(备案) 日期 |
2019年10月25 日 |
|
|
招租底价 |
65415元/年 |
|
|
租赁期限 |
一年起租,最长不得超过3年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年10月21日 |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年10月25日 |
|
|
承租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重大事项披露 |
(一)本次出租标的面积合计69.62㎡,无房产证,武昌区中南路街梅苑小区120栋副楼一楼。 (二)本次出租的房屋目前不在租赁状态中,租赁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到期,原承租户在本次公开出租中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待本次公开出租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若有意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再次通过公开市场交易获取租赁权,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本项目其他需披露的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永信行评报字【2019】第00090号)。 |
|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
||
标的 介绍 |
该租赁标的武昌区中南路街梅苑小区120栋副楼一楼。混合结构,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69.62㎡。 |
||
二、租赁条件及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租赁 条件 |
信息发布 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工作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6个月)。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
协议方式成交。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 |
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统一到到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场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
||
(一)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 |
|
||
(二)承租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的全部租赁费用、租赁履约抵押金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
(三)出租方提出: ①房屋以现状交付。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依法抵押、转让出租的房屋及附着设施,抵押、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方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售房屋的,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②房屋租金以出租建筑面积为准计算,承租方先交租金后使用。最低预付周期为季度支付。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冲抵违约金);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房押金,标准为标的一个月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相关费用、依约腾退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归还给承租方。承租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则押金即具备定金性质,承租方无权请求返还押金。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制冷采暖费、水电费、煤气费,以及室内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③房屋返还时,承租方采取现状返还方式,但应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者影响房屋的使用,房屋内与房屋分割后不影响房屋继续使用的物品,承租方可自行搬走。承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或依法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腾退交还出租方。承租方逾期腾退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或者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内留存物品的,视为承租方将租赁物内物品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直接处置,因此造成出租方或者第三人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 ④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及设施和附属物进行经常检查,承租方应给予协助和支持。房屋大修范围内的维修项目,承租方可要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以保证房屋正常使用,但装饰装修或改扩建部分的维修义务、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须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出租方。 ⑤承租方保证合理使用并维护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自身原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承租方对出租房屋内的安全负责,依法正确使用水、电、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规划批准用途或进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房屋改建、增添设施及装修,由此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承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或改扩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施工者,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因此造成其自身、出租方或者第三人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⑥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等达一个月的;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或者转租、转借租赁房屋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结构的;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 ⑦因不可抗力或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除或改造租赁期未满的房屋,致使双方无法履行义务或行使相应权利并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⑧承租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的,除补交欠款外,并按每逾期一日,由承租方按月租金额的3‰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⑨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改扩建不予补偿,承租方应另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租期内终止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3个月的月租金;承租方逾期腾退返还房屋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三倍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出租方遭受的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
|
||
(四)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需对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签订合同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得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出租方进行追责和索赔。 |
|
||
三、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沈子超 |
|
|
联系电话: |
027-87121822-830 13163370777 |
|